2020年12月17日 | 作者:法学院 展文杰 |  点击数: |

12月14日下午,法学院邀请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黄锡生教授于明德楼403会议室作题为“《民法典》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学术报告。本次报告由学院副院长吕芳主持,长清区人民法院法官冯建、吴开龙及学院部分师生听了讲座。

本次报告从民法典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新篇章、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绿色原则、民法典分则规定的绿色条款、绿色原则的推衍对策及正确理解绿色原则五个方面展开。报告伊始,黄锡生指出作为“绿色民法典”,《民法典》内含多条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条款,开启了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新篇章。随后,黄锡生通过列举中外实例进行中外对比,论证了《民法典》设置绿色条款和绿色原则的必要性。同时,他指出《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不是直接规定环境权和资源权,而是通过限制民事主体的物权和消极义务主体实现环境资源保护的目的。这一规定是《民法典》自编纂以来的重大创新和突破,标志着我国全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多元共治的新格局已经形成。接下来,黄锡生从绿色原则入手,推演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及环境法对人三观塑造等情形。最后,黄锡生提出应当“正确理解绿色原则,防止用权不当”的观点。他通过援引实际案例,说明了执行现行制度与私人正当权利发生冲突时,施政者不应“一刀切”,而应保障私人合法权益来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

本次报告会的举办,不仅有助于同学们深度理解《民法典》对环境资源保护的要求,紧跟绿色立法潮流,掌握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而且有助于学生在今后相关法学学习中理清学术思路,更好地开展相关研究。

编辑: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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